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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2-03-02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枝江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枝江市内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枝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宜昌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委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和谐建设,为科学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做贡献。

本会弘扬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坚持独立自主、科学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针对需求、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行、讲究方式、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逐步把老科协办成具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团体。

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关心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把本会建成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枝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枝江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枝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枝江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特别是“十二五”规划和建设“二市一极”的奋斗目标,开展城乡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开展建言献策活动。要把服务“三农”放在首位,为建设新农村作贡献。

(二)组织或参与科技考察调研、决策论证、咨询服务、科技开发、技术承包、技术转让等服务工作。

(三)开展科普活动,普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送科技下乡,推广新技术和依法兴办符合本宗旨的科技经济实体,参与兴办老龄产业。

(四)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多种专业人才的培训,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五)表彰优秀老科技工作者,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鼓励老科技工作者为四个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

(六)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为工程设计、评估、兴建项目的经济技术综合评价,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改造作可行性研究、论证。

(七)受有关单位委托,面向本会会员开展任职资格认定工作,为老科技工作者真实反映本人业务技术水平提供依据。

(八)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建立联系,广泛搜集国内外科技信息,开展技术交流与协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创办知识产业。

(九)撰写科技史料、总结专业工作经验,编写乡土科技资料,提供科技信息。

(十)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他们的要求和建议。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促进会员的身心健康长寿。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四)关心、热爱、支持本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和老专家;

(五)驻枝中央、省、外资、合资和民营企业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选权,优选得到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本会,如果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或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聘任担任本届协会的名誉职务,如名誉理事长、顾问等;

(七)聘任担任副秘书长人选;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授予名誉理事长和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表彰和奖励活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由一名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兼任。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召开并主持正副理事长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正副理事长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拨款;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会费;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和活动,应提前向登记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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